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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更新时间:2024-01-28

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一是犯罪地点和直接客体不同。寻衅滋事不要求公共场所等特定地点,不要求必须破坏公共场所、交通等秩序,而这些扰乱犯罪要求在公共场所、交通道路、特定单位等地点聚众进行,破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或具体单位秩序。二是犯罪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本罪行为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肆意挑起事端,具有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而聚众扰乱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要达到某种个人目的,用聚众闹事的方式施加压力,要挟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三是行为方式略有不同。寻衅滋事不要求必须聚众进行,其他犯罪必须聚众进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还需实施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四是处罚对象不同。寻衅滋事是一般主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

来源——胡云腾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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