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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26

  从现在起,凡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长春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70 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最高额度为30%……记者日前从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会上获悉,全市已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可获政府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

  在补贴标准方面,选择100元至500元这5个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30元、35元、40元、45元和50元;选择缴费500元以上的农村居民,政府补贴均为50元;选择缴费500元以上的城镇居民,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55元、60元、65元、70元和75元。

  7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有优待

  此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给予了特殊待遇。70周岁至75周岁的城镇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加发 10%的个人账户养老金;76周岁至80周岁的城镇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加发20%的个人账户养老金;81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加发30%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同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别原因中断缴费可办理停保手续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将建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制度。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因参军、上学等原因中断缴费的,可办理停保手续;以后继续参保缴费的,中断前的资金可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可办理退保手续,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参保人员户籍跨统筹区域范围转移的,将同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将被暂时封存。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资金余额,将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特殊人群政府缴纳养老金

  城乡重度残疾人、低保户、重点优扶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自身条件适当提高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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