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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1-24

导读: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有要求修复,若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等。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出现的原因包括技术原因、自然灾害原因等。

一、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要求对方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醒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出现的原因

  1.技术原因: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对水文地质情况判断错误,以及采用了不适合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

  2.管理原因: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以及材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随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依靠违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甚至偷工减料等。

  4.人为事故和自然灾害原因。


三、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是否能起诉

  工程质量不合格能起诉,提起诉讼的,需要满足起诉的条件,并且起诉人要提交起诉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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