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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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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炒股亏损另一方能否要求婚内分割夫妻财产
更新时间:2024-01-24

民法典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夫妻即使不离婚也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那么一方炒股亏损,是不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呢?我们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号:(2022)京03民终16694号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31日

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及卖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权。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未与之协商而进行处分并严重损害对方利益时,对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女)与被告范某1(男)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范某2。婚后二人购得位于北京市密云区×花园×号楼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1名下。2020年2月6日双方签订《房产分配协议》,约定“由于房产首付为女方家所付,房子虽为婚后所购,但不做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分配按以下比例分配: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双方自愿按上述分配。”2020年12月20日,双方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刘某

取得首付款46万元之后,范某1将447061.74元用于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本息,剩余12938.26元在曹某账户内。剩余房款收到之后,范某1将144万用于炒股。144万元炒股款,除范某1陆续取出73万元外,共计亏损71万元。

曹某认为,范某1婚后未尽到为人丈夫、为人父亲的职责和义务,对曹某多次隐瞒、欺骗其擅自炒股、投资失败亏钱的事实,严重损害家庭生活水平,范某1对于售房款的处理侵害了曹某对于房款的平等支配权。为此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范某1向曹某支付1213333.33元;2、请求依法判令范某1向曹某支付律师费15000元;3、诉讼费由范某1承担。

范某1认为:《房产分配协议》是受曹某胁迫所签,不应按照该协议分割房款;曹某一直掌控着范某1的工资卡,家庭开支、人情费往、孩子上学等等一系列的开支范某1用信用卡、银行贷款等形式支出,长期以来才负债累累,不堪重负,范某1想通过投资股票挣钱来缓解经济压力。故范某1认为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故应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1、范某1的炒股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是否需要进行婚内夫妻财产分割;2、《房产分配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应该按照该协议分割售房款。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228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范某1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售房款,不顾曹某多次反对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1.119608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曹某与范某1在出售涉案房屋之前就签订了《房产分配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房产份额,系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28万元房款扣除共同贷款之后,曹某按照《房产分配协议》应分得其中的三分之二,扣除范某1已支付曹某房款32万元,范某1应归还曹某房款889020.58元。

范某1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未支持范某1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曹某与范某1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双方应予遵守。因涉案房屋具有权利负担,出售房屋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系经双方同意,是对房款的再次约定,故应在扣除贷款447061.74元后,对剩余售房款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

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本案中范某1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1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严重贬损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支持曹某的财产分割请求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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