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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归还捡到的遗失物是否构成失窃罪行为
李正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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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从业5年

导读:

我国没有失窃罪,不归还捡到的遗失物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占罪的必须要素是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为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一、

不归还捡到的遗失物是否构成失窃罪行为

  我国没有失窃罪,不归还捡到的遗失物数额较大的会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

对于侵占罪有哪四个必须要素

  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三、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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