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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良旺律师
安徽-六安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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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报告
更新时间:2009-06-26
《物权法》于2007年3月6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该法为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设置了科学的规范体系。
《物权法》课程在编排体系上包括:物权的意义、物权法律关系、物权的类型、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基本原理、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动产所有权(包括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非典型担保)、占有等内容。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并掌握物权法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尤其要掌握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四个方面的法律制度,能运用这些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支配性质财产权、排他性财产权的特征,其法律关系具有主体、权利义务、客体三要素。
物权的类型包括: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物权具有物权的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物权的请求效力、物权的追及力。
物权变动,在理论上分为广义和狭义,具体内容为物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变动原因为基于法律行为外原因的物权变动(分为事实行为、法律的直接规定、公法上原因、事件等其他原因)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在物权的保护一章中,重点提出了物权效力的请求权的内容,即物权确认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在物权保护时的请求权竞合中论述了物权法的请求权与合同请求权的竞合、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与侵权行为所生请求权的竞合。
物权原则是物权制度本身特有的、反映物权法特点的,对物权规范的形成、物权类型的确定、物权的变动、物权的行驶、物权的保护以及理解适用物权法和解决物权纠纷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贯穿物权法始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包括物权具有绝对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和公信原则、区分原则。
本书第二编,完全所有权中阐述了所有权的特征、性质、功能,所有权的权能有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消极权能。在我国所有权的体系中,包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同时对所有权的行使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和所有权取得时效。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动产所有权的问题中主要集中在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因上,主要有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和添附等几种特殊情形。在共有权上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同时有准共有、总有、合有和互有等特殊类型。
第三编限制物权中主要阐述了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我国法上的用益物权基本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为主体,以采矿权、探矿权、取水权、海域使用权、水产养殖和捕捞权为补充的用益物权体系。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役权、典权。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取得、内容和消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限制物权中,本书重点讲了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优先代偿性、不可分性、附随性、物上代位性的特征。分为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非不动产担保物权、典型的担保物权与非典型的担保物权、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定限物权。抵押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和当事人约定而产生,抵押权的效力涉及抵押权标的物的从物、附合物及其从权利;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以及抵押物的代位物。特殊抵押权中有动产抵押财团抵押、最高额抵押。
质权是指以担保债权的履行为目的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权利。依标的物分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依适用的法规分为民事质权、商事质权、营业质权;依内容分为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归属质权。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等;其效力及于从物、孳息、代位物、质物的扩大部分。权利质权应具备必须为私法上的财产权,须为可让与的财产权,权利的性质须与质权的性质一致。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具备法定要件时将占有他人的动产留置以担保债权的履行,经催告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得将留置物以法定程序处分并就处分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占有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是民法物权的基础。占有的客观要件为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因特定法律关系的占用。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占有状态的变更、占有状态的推定。占有的取得又分为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间接占有的取得。占有的效力表现为权利推定效力和权力取得效力。占有的保护为占有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等。
通过物权法的学习,使我们懂得物权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是一门法律科学,我们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研究物权的本质、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物权的理论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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