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燃律师
安徽
从业14年 主任律师
25
好评人数
138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劳动关系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成立要件
更新时间:2024-01-15
[案情经过]

  2012年3月份,吴XX经李XX介绍来到丰城市xx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工作,工资由煤矿按月发放。2012年8月29日凌晨,吴XX在煤矿井下作业时,因矿桶前滑,导致手指被压断损害后果,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煤矿不承认与吴XX存在劳动关系, 吴XX于2012年11月22日向丰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煤矿不服,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裁决书。

 [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关系成立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形式要件,只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通知第二条又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付出劳动与支付劳动报酬、管理与接受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本案分析,煤矿虽然未与吴XX订立书面的劳动关系合同,但吴XX从2012年3月份进入该煤矿工作以来,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从该煤矿按月领取了工资,获得了劳动报酬,可见煤矿与吴XX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李燃律师提醒: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望海涵!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李燃律师
您可以咨询李燃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380 人 | 安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