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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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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情可悯其罪难恕其情可悯其罪难恕
更新时间:2024-01-04

其情可悯,其罪难恕

母亲及帮忙者的举动属于非法拘禁行为,在这一点上是没有异议的。不过很多时候,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会构成犯罪。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母亲等人只是将女儿强行掳上车并开车回老家,情节较轻;母亲针对的只是自己的女儿,社会危害性不大;母亲的动机是为了要女儿回乡看望病危的姥姥,并无恶意;从5月9日晚上6时许,母亲将女儿强行掳上车,至次日零时3时30分在收费站被警方截获,前后不足24小时,持续时间不长。结合上述情况,本案中母亲等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所以母亲强掳女儿回家尚未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果仅从限制人身自由不足24小时就被警方截获的角度考虑,母亲及帮忙者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相比既遂犯而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对母亲等人非法拘禁行为的处罚应该不会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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