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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致人死亡,驾驶人以交通肇事罪获刑
更新时间:2024-01-01

(以案释法)

“开门杀”致人死亡,驾驶人以交通肇事罪获刑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临时停靠于洛南县XX街道XX侧路段打开车门时,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套牌)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致王某倒地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经抢救于当日死亡。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话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某先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评析]

“开关车门”作为日常生活的小事,是司机及乘客上下车必然会做的一个动作,但是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事故,造成的损伤一般都很严重。近年来,“开门杀”导致事故发生的报道屡见不鲜。

所谓“开门杀 ”,是指车辆驾驶或者车内乘客在车辆停稳后,不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经过车辆不及反应发生碰撞的情况。这一看似极其简单的开门小动作,却有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甚至会引发刑事责任。

一般人的认知里,交通肇事犯罪应当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驾驶人的违法驾驶行为才发生的。交通肇事犯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但是,车辆没有发动、只是在停车过程中打开车门致人伤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本案中,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具有的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结束语]

多一分细心,少一分危险!

车辆驾驶人及乘客在上下车之前,应当通过后视镜及车窗玻璃等仔细观察周围情况,在确保周围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再打开车门,避免“开门杀”事故的发生

正确开车门的小技巧

“荷氏开门”法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也就是左驾用右手开,右驾用左手开。当驾驶人/乘客换成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即右手开门时,上半身会自然而然地转动,头部和肩膀不由地向外看,便能及时观察到后面驶来的车辆。

“两段式开门”法在确保汽车周围安全的前提下,驾乘人员开车门时,不要一下全部打开,而是先打开一个小缝。然后扭头往后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略微打开的车门,起到了主动示警的功能,而这也正是相比“荷式开车门”更具优势的地方。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法院(2022)陕1021刑初5X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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