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从业24年 主办律师
38
好评人数
141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09-12-31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法工作办公室:
你办法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董建春律师
您可以咨询董建春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414 人 | 山东-菏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