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实践中,双方离婚后,经常出现孩子随母亲共同生活,母亲出于各种考虑,将孩子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或者继父的姓氏的情形。对此,如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孩子变更姓氏提出异议,应向公安机关申请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