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这是为了照顾女方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限制的主体是男方,而不是女方,如果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对其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此时不应加以限制,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予离婚。
另外,此时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而且男方在此期间并不是绝对的没有离婚请求权,法律还有例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