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以上司法解释我们可知,只要夫妻一方的主观上故意实施了对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该行为足以让受害的一方身体上或精神上无法忍受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而不必达到一个客观的标准。而本案中李雷的行为已经对韩梅梅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伤害,认定其存在家庭暴力是没有问题的。
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举证存在家庭暴力,有的案件当事人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认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大多数的当事人,是不会承认的,特别是请了律师的当事人,那么遭遇“家暴”该如何应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