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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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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3-12-08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事实与法律相关规定,特作如下答辩,请审判员参考、采纳:

本案案情是被答辩人作为一个注册资本为50万元,欺骗答辩人包工包料承包答辩人四层办公楼500多万元装修任务。工期约定为90天。答辩人计划按期在2022年2月17、18办公。但是被答辩人资金实力太小,根本没能力组织施工,工期延期至2022年3月10日还没完工,导致答辩人的客户要求退货,损失巨大。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尽快完工,被答辩人找借口拒绝。2022年3月中旬,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答辩人不得不自己垫资找工人施工,2022年3月20日才开始办公。办公后发现一楼施工没有作防水、防潮,容易潮湿;一楼右边厕所有很高的台阶,存在摔倒的安全隐患,导致答辩人一层楼六个办公室无法作办公使用。各个楼层存在地面开裂,墙面、楼顶开裂等等。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二次返工,但是被答辩人不露面,拒绝。经注册造价工程师作预算,二次装饰返工工程造价为70万元。被答辩人严重违约,没有全面履行按期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没有向答辩人移交施工图纸、效果图,竣工图,没有通知答辩人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验收等。 答辩人已经支付了装修款400多万

一、《户外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被答辩人没有盖章,合同未生效;被答辩人以未生效合同主张工程款160万元系诉讼主体不适格,没有法律依据。

二、XX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被答辩人“按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被答辩人承包答辩人综合楼整体四层楼层装修施工,包工包料,工期为90天,质保期为一年;但是被答辩人装修施工严重不合格,购买的建材不合格,直到2022年3月10日还没有完工,被答辩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如一楼施工没有作地面防水、防潮右边厕所超出水平面存在导致摔倒的安全隐患,必须全部拆除、返工重做,导致答辩人一层楼六个教室无法作办公使用,经济损失达30万元;各个楼层存在地面开裂,墙面、楼顶开裂等。

三、被答辩人诉称“办公楼早已交付,并且投入使用”,实际上被答辩人工程至今未完工,未移交施工图纸、效果图,竣工图;答辩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采取措施自己垫资请工人继续施工,于2022年3月20日开始办公,不构成法律上的“擅自使用”。

(一)被答辩人未完成工程不得适用“擅自使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很多相关判例附后。

被答辩人资金实力太小,根本没能力组织很多有经验的技术工人施工,工期延期至2022年3月10日还没完工;

(二)被答辩人擅自撤场且不履行整改、完工验收义务,答辩人为避免损失扩大继续施工,不属于擅自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很多相关判例附后。

被答辩人擅自撤场且不履行整改,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二次返工,将不合格工程项目拆除重做;如果可以修复的修复,但是被答辩人不见面,拒绝。答辩人不得不自己垫资找工人施工不属于擅自使用

答辩人计划在2022年2月17、18开始办公,但是被答辩人逾期未完工,答辩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为避免所有客户要求退费,损失进一步扩大,于2022年3月20日开始办公,不构成法律上的“擅自使用”。

四、根据《XX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被答辩人工程竣工后,被答辩人应当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答辩人,但是被答辩人没有提出;工程未结算的责任在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工程至今未完工,未移交答辩人施工图纸、效果图,竣工图,未提出工程结算;至今工程未结算的责任在被答辩人。

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被答辩人作为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答辩人没有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二次返工,履行保修义务,应当扣减相应工程款70万元,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万元。

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尽快完工和对不合格施工项目进行返工,被答辩人找借口拒绝;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造价工程师对答辩人办公楼二次装饰返工工程量作预算,作出《工程量清单预算书》,二次装饰返工工程造价为70万元。

被答辩人没有履行保修义务,应当扣减工程款70万元,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万元。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没有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没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答辩人,没与答辩人进行工程验收,也没有进行结算;被答辩人没有履行二次装饰返工应当扣减工程款70万元,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万元;而且被答辩人诉称《户外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中有装修工程款160万元存在合同未生效,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已经支付400多万元,已超额完成支付装修款和购买设备款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决驳回被答辩人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2023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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