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女)系某公司员工,于2021年5月2日入职,被安排在某小区从事保洁工作。2021年10月4日,赵某在该小区工作的过程中,被他人驾驶突如其来的两轮自行车撞伤、碰倒。后被送至陕西省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肱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实际住院27天。
赵某入职时已52周岁,属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女性职工,该公司与赵某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书》。赵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属于工伤。但某公司并未给赵某申请工伤认定,赵某于2022年9月21日依法申请了工伤认定。
结果:
陕西省某社会事务服务局于2022年11月6日依法作出 陕某工认决字(2022)第某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的受伤属于工伤。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3年1月3日作出了 市劳鉴伤(2023)某号工伤致残程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九级。
感悟:
201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本案中劳动者入职时已过退休年龄,但劳动者并未缴纳过任何养老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保险金,故赵某与某公司之间应当属于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第三人侵权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工伤,故本案陕西省某社会事务局认定完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