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中“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是最为重要的条件。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多少构成犯罪?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最高处罚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实践中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员的处罚
1. 主要人员(主犯)
一般是指公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大股东、财务总监、产品总经理等人员,此类人员定罪处罚时按照非法吸收的全部数额定罪,在无法全部或者大部分归还投资者资金的情况下,此类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者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很小。
2. 次要人员(从犯)
一般是指公司的中层领导、单个团队(门店)的负责人、公司的小股东等人员,此类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具体见下文),可以取保候审并被判处缓刑。
3. 底层人员
一般是指不直接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层行政人员、普通员工等,此类人员一般会被取保候审并被判处缓刑。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无罪辩护的关键因素
下列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个人或者公司未在一定期限内对投资者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
2.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3.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
4.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并被判处缓刑的几个关键因素
1. 主要人员(主犯)全部归还投资者的存款,并缴纳一定罚金(具体以办案机关的处理为准);
2. 次要人员(从犯)归还自己经手过的投资者的全部存款,并缴纳一定罚金(具体以办案机关的处理为准)。对于从公司获得的所有工资和奖金,一般情况下也要被办案机关追缴。
3.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
4.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能够及时退缴大部分上述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