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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攀律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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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期具体天数
更新时间:2012-07-24

一、年休假:1-10年:5天;10-20年:10天;20年以上:15天。年休假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第3条

二、婚假:法定婚假1-3天,四川省规定晚婚另增加20天,婚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在国家法定婚假外增加享受晚婚假20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依据: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三、产假:法定9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晚育的另增加30天,给男方护理假15天。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主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第7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四、丧假:丧假一般为1-3天,且必须一次性休完,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主要依据: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五、病假:属于非法定而客观上又必须得请的假,据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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