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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与组织卖淫区分
更新时间:2023-11-22

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包括“起次要作用”和“起辅助作用”两种类型。从立法渊源及罪状表述看,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主要属于“起辅助作用”类型,刑法将该部分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分离并单独设置罪名和法定刑,但“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仍然保留,故协助组织卖淫与组织卖淫的区分,主要是指协助组织卖淫与组织卖淫从犯的区分。


两者可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加以区分:对组织卖淫犯罪的次要实行犯,即虽起策划、管理、控制作用,但在多名组织者中处于从属地位、发挥次要作用或听命于人的行为人,应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对不涉及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仅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提供便利条件,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则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认定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慎判断,不能因为已认定一名组织卖淫主犯,就轻易将其他同案犯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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