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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红露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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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婚姻法律制度介绍(上)
更新时间:2023-11-17

日本没有单独一部部门法名作《婚姻法》,调整日本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条款存在于《日本民法典》第四编《亲属》编中。《亲属》编又细分为七章内容,按照总分体例,各章名称依次为“总则”“婚姻”“父母子女”“亲权”“监护”“保佐及辅助”和“扶养”。因此,要了解日本的婚姻法律制度,主要依据《日本民法典》第四编第二章的法律规定。

n 婚姻的成立

结婚的年龄。在日本,男性、女性只有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才能够结婚。十八周岁也是日本的成年年龄。事实上,无论是前述的结婚年龄还是成年年龄,都因为《民法典》修正案进行过调整。在被调整之前,日本的法定结婚年龄是男性十八周岁、女性十六周岁,日本的成年年龄是二十周岁。正是基于法定结婚年龄和成年年龄不一致,原《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还规定了未成年人应当获得父母何种程度的同意才能够缔结婚姻的条款。

禁止结婚的情形。第一,有配偶的人不得再次结婚;第二,日本法律对于女性再婚有一个禁止期间,即女性自离婚或者婚姻被撤销后,禁止其在一百日内再次结婚。但是如果该名女性尚未怀孕的以及离婚或婚姻被撤销后生育的,不适用再婚禁止期间;第三,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二人禁止结婚,如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姻亲之间禁止结婚、养父母与养子女等之间禁止结婚。

n 婚姻的登记

在日本,结婚需要依照法律(《户籍法》昭和22年法律第224号)规定进行登记。在进行登记之前,需要由双方当事人以及两名以上证人提供书面或者口头申请。需要说明的是,结婚登记申请如果与前述申请形式不符,并不会影响婚姻的效力。婚姻登记部门主要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年龄、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等内容。

n 婚姻的效力

夫妻的姓氏。《日本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既可以选择丈夫的姓氏也可以选择妻子的姓氏作为夫妻的共同姓氏。当在夫妻一方死亡时,尚在世的配偶可以恢复结婚前的姓氏。

同居、协作、扶助义务。男女之间一旦缔结了婚姻关系,就具有同居、互相协作与扶助的义务。

夫妻间契约的撤销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在不损害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夫妻之间订立的契约。

n 婚姻的无效及撤销

婚姻的无效。日本法律规定婚姻仅在两种情形下无效。第一种情形是,因为认错人及其他事由,当事人之间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思。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没有提出婚姻登记申请。

婚姻的撤销。婚姻撤销的理由包括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重婚、女性在禁止期间内再婚、存在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因为欺诈胁迫而订立婚姻。因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重婚、女性在禁止期间内再婚以及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各当事人及亲属或者检察官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但是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检察官就不得请求撤销婚姻。因为重婚、女性在禁止期间内再婚的,当事人的配偶或者前配偶也可以请求撤销。因为欺诈或胁迫而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婚姻。

婚姻撤销的效力。首先,日本国婚姻撤销的效力仅及于未来,这与我国婚姻撤销的效力溯及过往有很大区别。其次,结婚时不知晓存在撤销原因的当事人,必须在现实所得利益的限度内,返还因婚姻所得的财产。最后,结婚时知晓存在撤销原因的当事人,必须返还因婚姻所得的全部利益。在此情形之下,如果相对人为善意的,还要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日本民法典》还规定,一些关于离婚的规定如姻亲关系的终止、离婚复姓、分割财产等规定也准用于婚姻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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