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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家属有相应补助吗?
更新时间:2023-11-17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参加社保的,不存在任何支付义务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导致家属无法领取待遇或待遇降低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待遇损失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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