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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兆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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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代位继承思考继承人的范围
更新时间:2012-07-23

日前,有朋友向我咨询,有一户人家,兄弟五人,父母皆亡,兄弟中也有两人(姑且称其为A和B)去世,但均留有子女。现三兄弟中C也去世,C是光棍,留下财产若干,问A和B的子女能否代为继承其父亲的份额?

首先,C去世,其生前财产发生继承,因第一顺位继承人已不存在,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也就是他的兄弟来继承,但在C去世前A和B已经去世,按照一般老百姓的想法,那就让A和B的子女来代为继承好了。但是法律规定有时就是和一般观念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只能由死者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才能作为代为继承人,A和B的子女不符合该条规定,不能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C的财产,而只能由C的还在世的兄弟来继承。但这个结果却让我不禁疑问,如果C只有A和B两个兄弟,或者其余兄弟均已去世,那么谁能继承他的遗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显然没有人有这个资格。

规定合不合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本人建议适当扩大继承人的范围。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有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如果仍坚持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将导致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形日渐增多。所以建议立法机关将法定继承人范围适当扩大,将四等亲增加进来,将现在的两个继承顺序,变更为三个或者四个继承顺序,在前两个顺序继承人都找不到的情况下,让所谓的七大姑八大姨也能参与继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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