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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要经过职工协商程序吗?
更新时间:2023-11-10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涉及到两个文件。一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约定工资数额、支付时间、工资结构等,约定的比较笼统,具体如何计算还需要依据更为详细的工资制度;二是工资制度(薪酬制度),工资制度一般规定工资的考核流程、考核标准、计算方法等共性问题,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与工资的计算密切相关,通常也会包含在工资制度当中。

很多用人单位会认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制度劳动者也签字确认,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工资制度规定执行即可。

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工资制度属于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仍然要经过职工协商程序才能对劳动者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里明确规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协商程序。

汪律师所在的江苏省有补充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当然,在具体适用时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工资制度中规定的内容对劳动者不利,劳动者可以没有经过职工协商程序进行抗辩;如果工资制度中规定的内容对劳动者有利,或者双方对其中内容均表示认可,或者其中的内容实质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个性化的内容,即便没有职工协商程序,对劳动者也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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