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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员工遵守了竞业限制,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汪正楼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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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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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对象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与普通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普通员工遵守了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普通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吗?

有人可能认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只能是以上三类人员,与普通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既然协议无效,当然不能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这个观点从逻辑上看似乎没有问题,但仔细想想似乎又有问题。

汪律师认为,不属于竞业限制对象这个抗辩理由是专属于普通员工的。与普通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普通员工没有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的,普通员工可以以不属于竞业限制对象为由进行抗辩,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普通员工遵守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无权以不属于竞业限制对象为由进行抗辩,仍需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因为竞业限制阻碍了劳动者的就业权与生存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的就业权与生存权的保护。虽然不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但用人单位作为竞业限制的受益方,应当为此付出相应对价。如果劳动者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又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劳动者就业权与生存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来说极为不公平。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2日,公司与焦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运营部客户服务专员;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的两年内,焦某有竞业限制义务。

2021年5月31日,焦某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焦某遵守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未支付焦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焦某要求公司支付两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无需要支付补偿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焦某的工作岗位是客户服务专员,其工作职责内容并未体现其系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合同中虽有竞业限制补偿的约定,但焦某并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故焦某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竞业限制协议有效,需要支付补偿

本案中,公司与焦某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焦某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案涉《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焦某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支付焦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案号:(2023)京03民终3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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