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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更新时间:2023-11-03

事实概括

2023年3月13日22时许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卧室内,趁被害人马某醉酒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马某报警。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


裁判理由

1、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2、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确认。

5、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自首、初犯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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