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A公司的职工,在参与A公司与B公司组织的拔河比赛中受伤。经小李申请,人社部门对小李的伤害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但A公司认为小李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且拔河比赛系员工自愿参加,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企业组织各类文化娱乐、体育竞技等活动主要目的是实现单位或企业利益,其基本态度应是鼓励或积极要求职工参与,虽然职工因参与活动也获得了休闲放松或物质、精神奖励等客观利益,但仍不影响“最大利益归于单位”的认定。本案中,拔河比赛系A公司组织,奖品由A公司提供,目的亦为员工放松心情以便更好的工作,并积极鼓励员工参与,因此此类活动可认定为工作安排。小李在拔河比赛中受到伤害符合因工作原因受伤,而小李参加比赛,最终目的还是实现实现单位或企业利益,小李自愿参加活动并不能成为工伤抗辩的事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