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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王某
更新时间:2023-10-27

原告王某宇2004年10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68320041018XXXX住湖北省枣阳市七方镇某村一组,电话1831103XXXX

被告邱某斌,男,年龄15岁,出生日期2007年01月22日,公民身份号码42068320070122XXXX,户籍所在地鹿头镇居委会XXX,现住湖北省枣阳市鹿头镇鹿头街道社区居委会XX号。

法定代理人:邱某毅,系邱某斌父亲,住址同上,电话1877157XXXX.

被告王某宇,男,年龄16岁,出生日期2006年08月13日,公民身份号码420683200608130XXX,户籍所在地北城办事处某街31号,现住址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办事处某街91号。

法定代理人:王某平,系王某宇父亲,住址同上,电话1348710XXXX.

被告张某凯,男,年龄15岁,出生日期2007年9月17日,公民身份号码4206832007091XXXX,户籍所在地鹿头镇马冲村XXXX号,现住鹿头镇马冲村XXXX号。

法定代理人:乔某丽,系张某凯母亲,住址同上,136524XXXX

被告刘某豪,男,年龄14岁,出生日期2007年10月17日,公民身份号码42068320071017XXXX,户籍所在地太平镇某村一组,现住湖北省枣阳市太平镇某村10组91号。

法定代理人:陈某芝,系刘某豪母亲,住址同上,电话1571785XXXX.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豪、邱某斌、王某宇、张某凯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6598.61护理费3350.51元、误工费6701.01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52350.13元

事实和理由

2022年8月9日下午,汤某杰、刘某豪、邱斌、王张某凯等人在枣阳市对面篮球场处遇到不相识的王宇,汤某杰等人故意找茬,对王宇进行殴打,期间王宇持一把蝴蝶刀抵着王宇身体进行恐吓,邱斌解开裤子朝王宇身上撒尿。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汤某杰、刘某豪、邱斌、王张某凯等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同时在精神上对原告造成巨大伤害,造成原告精神抑郁、自闭、自卑。为此,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枣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3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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