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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更新时间:2023-10-12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4日,事故车辆川F×××××号泵车在工地作业过程中,泵车上的泵管掉落,将工地上施工的工人李某(化名)右小腿部位砸伤,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A公司系事故车辆川F×××××号车车主,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xx公司投保了限额1000000元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后A公司因保险理赔事宜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就案涉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得以最终生效判决认定。

二、裁判观点:

再审高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之规定,交强险赔偿必须是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该条亦明确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该解释,但并未规定特种车辆在作业时也可以参照适用。特种车辆兼具行驶和特种作业两种功能,其特种作业功能独立于行驶功能,这也是特种车辆与普通车辆的主要区别。本案中,案涉混凝土泵车作业是在静止和相对稳定状态下进行,而非“通行时”。行驶与特种作业两种功能和状态具有显著差别,应当加以区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强险赔偿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前提,必然是以“通行”状态为必要条件,特种车辆也不例外。不能将特种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扩大至静止作业状态发生的其他事故。因此,案涉混凝土泵车在作业时泵管掉落致使李某右小腿部位砸伤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xx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三、笔者观点:

特种车辆相对于普通车辆具有特殊性,即其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而非交通运输,特种车辆兼具行驶和特种作业两种功能,其特种作业功能独立于行驶功能,这也是特种车辆与普通车辆的主要区别。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主要看特种车辆现实的使用状态,是“静止使用作业状态”还是“通行状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强险赔偿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前提,以“通行”状态为必要条件,若处于“静止使用作业状态”则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基于此,笔者建议特种车辆车主为了避免因事故造成损失最好是交强险和商业险同时购买。

案例索引:(2021)川民再145号

作者简介:乔胜利律师,专注于办理期货、知识产权、金融合同、人身损害等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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