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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法适用范围外延之商榷
更新时间:2009-06-20

关于消法适用范围外延之商榷
文/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 杨雷律师

在我国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工作列为5年立法规划项目之一。人大代表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时间较长,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环境,对现在的某些热点问题,如教育、医疗、商品房等均未涉及,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消费需求,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尽快修改。
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消费习惯变化等原因,该法已难以适应当前情况,确需修改。该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按照消费的最终目的,消费分为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是生活消费。即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一般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生活消费关系,保护的是生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生产 消费, (注:《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 料,参照本法执行。"这是为强化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作出的例外性规定。)保护的是生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民教授撰写《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文中评述:"简单的从购买的物品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是不妥当的。"本人亦支持界定"生活消费"的标准应该是多重的,因为对于许多产品而言,既能用于生活消费,也能用于生产消费。个人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若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或是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的,就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本律师认为,新消法应对消费者概念及消法适用范围的立法上有所突破,针对目前现实经济中新兴经济体的活跃,特别是以商铺、网店等形式出现的个体工商户、民事合伙等非法人组织购置之不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小宗商品,主要用于组织成员内部的生活、生产所需的,应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因是这些松散的经营者只熟悉自己所经营的商品,但在购买用于生产或生活所需的商品时亦和普通消费者一样缺乏经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同样出于弱势地位,故从立法目看,也属于消法的保护对象。
面对当前的经济形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在理解和实施过程中还引起很多争议。比如商品房、汽车、诊疗服务适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在将来立法修改中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今后,新消法理解生活消费既包括生存型的消费品,也包括发展型的消费品,比如教育消费,这是发展型的。还有就是囊括享受型的消费,比如旅游。还有奢侈性消费。除了囊括物质性消费品以外,还应该囊括文化生活、精神生活、教育生活、体育生活,甚至卫生生活等方面的消费品。
本律师认为,新的消法适用范围须适应新的经济变化,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社会,才能打造消费品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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