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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二婚买房,房产证上是男方儿子的名字,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更新时间:2023-10-09

  房产是很重要的财产之一,对夫妻来说,在买房的时候会有多种情形,可能反产证上的名字并不是夫妻双方,那么对于该房产的所有权就会有争议。

  二婚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登记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登记在男方儿子名下,则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该房屋系婚内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登记在男方儿子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而定。

  第一,如果房屋的出资款是借款,也就是说是男方儿子向您夫妻的借款,那么该房屋的所有人是男方儿子,但该房款男方儿子要归还;

  如果该房款是您夫妻二人对男方儿子的赠与,则该笔款项无须偿还;

  如果您夫妻二人因为一些情况,无法将该房屋登记在您名下,是借男方的儿子的名字买房,实际出资和使用房屋都是您夫妻二人,这种情形是借名买房,即便登记在男方儿子名下,但仍然属于您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但是该种风险为:该房屋的权利外观上的所有权人系男方儿子,如果对方已经成年,完全可以对该房屋进行处分。

  但如果该房屋已经处分,第三人已经实现善意取得,那么您只能要求男方儿子赔偿您出卖房屋的款项,无法追回房屋。

  假如男方儿子将房屋出卖,但还未变更登记,您可以就该房屋提出异议登记,并在法定时间内起诉,对该房屋进行确权。

  同时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系男方儿子,作为二婚的女方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您与男方二人与男方儿子之间是借名买房关系,很容易受到财产损失。

  而女方如果在诉讼中要证明自己的系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需要提交自己购买房产的交易凭证,借名买房的合意,比如有没有书面协议,自己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等证据。

  因此,二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即便房产证上写着男方儿子的名字,女方仍可以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情形下,男女双方作为房屋实际出资人和所有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如果没有,则存在很大风险。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要进行分割的,虽然结为夫妻,但是在某些财产方面也应该要分清楚,否则很容易产生问题。遇到这类问题,最好及时咨询律师,因为每个家庭情况不同,还要进行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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