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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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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死亡 继承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更新时间:2012-07-23

案例:AB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一份终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可以办理退保手续。后A死亡,而A的继承人C却去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并领取保险费。试问C的行为是否有效?

首先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合同的解释方面首先应遵循字面解释,即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要忠于文字字面的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本案中,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即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只有投保人自己。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之时遗留的、依继承法可以转让给他人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和义务。保险虽为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但保险合同解除权不是继承法意义上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畴,因为投保人没有合法授权他人行使,所以其继承人无权行使这一权利。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4、合同法第6条、保险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而保险合同对诚实信用的要求又比一般的民事活动更为严格,它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都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亦即在合同关系的全过程中,当事人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最大的善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故意或过失,并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投保人的继承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再次投保人的继承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属滥用权利。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五条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B对该保险合同具有保险价值利益,投保人死亡后,该保险合同继续合法有效,该保险合同只有B具有财产权益,投保人的继承人对该保险合同不具有任何权益。因此投保人的继承人的该退保行为损害B利益。

综上所述,投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权力、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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