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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协议拆迁,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23-10-07

2020年4月,山东某地镇政府启动整村搬迁工程,案涉搬迁村庄村民委员会外墙公示大牌上展示《某村搬迁安置工作包靠网格一览表》,包靠网格一览表显示,参与包靠工作的县级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五百多人,镇级工作人员有六十多人。

2020年4月某日凌晨,包靠工作人员、拆迁人员约六百多人进入村庄,当天张贴《整村搬迁安置方案》和《公告》,当天实施。村民方先生被县政府某局工作人员包靠,和其他户情况一样,该局工作人员24小时在方先生家外蹲点吃住,不定时强行入户,目的是逼迫签订拆迁协议,要求拆迁房屋。最终,方先生家庭成员不勘其扰,与镇政府的一个指挥部签订了拆迁协议。整村搬迁安置方案还采取所谓“奖励”政策,欺骗误导村民立即签订拆迁协议,事后经仔细调查评估发现,其实整体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格。

从签订协议到拆除房屋,用四、五天即完成,搬迁安置方案所宣称的安置房建设项目几个月都没有启动。后来,被搬迁的村民拿到安置房钥匙,住进去发现房屋漏水,没有进行完整装修,不适合居住,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此时,拆迁方早在交付安置房时就同时被终止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于是方先生决定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争议焦点

一、方先生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否应予撤销。

二、行政机关实施协议拆迁是否违法。

三、行政机关是否应对方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协议拆迁案件。要进行下一步分析,首先介绍一下协议拆迁的概念。所谓协议拆迁,是指在没有按法定程序批准征收或者使用土地的条件下,行政机关亲自或者以其他方式与拟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约定拟被拆迁人交付土地房屋,行政机关给予各种补偿安置。根据法律规定,改变土地权属,法无授权即违法。行政机关之所以要搞协议拆迁,就是要摆脱法律的控制,以实现本机关或者个别人的非法利益。协议拆迁之所以违法,重点在于行政机关实施协议拆迁没有法律依据。具体到本案,指挥部与方先生签订拆迁协议,是以协议的方式实现法定征收的效果,首先这种方式是违法的,但签订的这个协议效力如何,存在争议空间,这也是本案要重点考虑的一个问题。

一、拆迁协议应否撤销

为了拿到更多的赔偿,有必要撤销所签订的协议、确认协议无效或者违法,为此需要检讨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无效事由。协议是否存在效力瑕疵,应予撤销,我们认为是存在的。方先生签订协议是被胁迫的,已经可以收集到这方面的证据;协议的性质为行政协议,协议中的拆迁条款也严重违法。对于本案,方先生如果主张自己受到胁迫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协议,更具体的争议焦点在于方先生是否受到了足以导致拆迁协议应撤销的胁迫。受胁迫而导致所签订的协议可予撤销,是指胁迫影响了意思形成自由。本案中包靠工作人员蹲点入户,有的人可能并不害怕也不受其影响,但有的人可能会受到其影响,到底是以客观标准还是主观标准来评价方先生的受到的胁迫,一般来说,主观标准优先于客观标准,也就是说,方先生如果能够在诉讼中举证证明自己胆子小,或者证明自己有某种信仰,这种信仰使自己对拒绝签协议的后果产生一种可怕的预测结果,那么以此为标准,就可以评价为受到胁迫,法院应当支持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

二、行政机关实施协议拆迁是否违法

方先生的主要诉求,并不是不同意协议拆迁,主要是提高拆迁补偿数额。与本案间接相关的事实就是拆迁方实施的协议拆迁行为。先不管拆迁行为违法是否会影响所签订协议的效力,但法院会考虑这个问题,退一步讲,违法拆迁本身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可以作为施压手段,所以协议拆迁是否违法,对于本案来说,仍然是有意义的。县镇两级政府实施的协议拆迁行为是否违法,我们认为是违法的。对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只从事上改变其规范用途和权属状况,这种改变不被法律承认,不发生相应法律效果,但却无法避免相应的事实效果,这种效果就是征收的效果。而征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征收既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反法律保留,即没有规定就是禁止而不是自由,你做了就是违法。

三、行政机关是否应对方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方先行签订的协议若被撤销,只能全部归责于行政机关:实施胁迫的一方是行政机关,方先生是被胁迫人。协议拆迁是违法的行政活动,也符合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要件,综上,县镇两级政府实施协议拆迁、胁迫签订拆迁协议,均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思路

1、调取政府信息,查清拆迁行为的关键违法点,如是否有征地批复或者征收决定。

2、收集日常证据,证明方先生胆子小,比多数人更容易受到胁迫丧失意志自由。

3、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协议、或者确认拆迁协议无效。

4、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实施无效拆迁协议的镇政府承担责任、或者实施违法拆迁行为的县级政府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酌情再提一个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拆迁违法,作为备用施压手段。

通过以上处理,方先生因搬迁补偿过低的问题,置换成实施无效行政协议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从而可以提高赔偿数额。

申请政府信息的作用

1、征地批复、房屋征收决定。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政府信息法定公开主体按规定作出的答复。这个答复有两种主要形式:要么是有征地批复,那么就会调取到这个征地批复,要么是不存在征地批复,那么就必须作成“不存在答复”。无论是征地批复还是不存在答复,均是反证拆迁行为违法、拆迁行为如何违法的重要证据。

2、指挥部设立依据等机构信息。这个政府信息的作用是,确定指挥部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能否要求它承担赔偿责任。

3、整村搬迁的依据文件。调取这个政府信息的作用是,用以说明行政机关是否有实施强制搬迁的规范依据,是否符合实施强制搬迁的条件。

类似案例检索

案例1:(2017)皖12行终175号太和县旧县镇人民政府与孙影等确认行政协议违法上诉案。

该案中,从法院的裁判理由中可能看出法院的观点:第一,征地批复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直接实施协议,是违法的。第二,签订并实施协议的行为违法,不代表协议内容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协议拆迁虽然违法,但原则上不是影响协议效力的要件。

案例2:(2020)皖行终211号张标诉太和县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该案中,从法院的裁判理由确定可以总结如下观点:征地批复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经法院的裁判理由确认违法,对后诉有拘束力。即后诉无须再确认协议拆迁违法,言外之意,协议拆迁违法已经被确认,即便不是在判决主文中确认,也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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