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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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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解码财富管理与传承,您的家庭财富可能被意想不到的风险掏空
更新时间:2023-09-26
马律和吴律研究认为 第一节 解码财富管理与传承

本节重点 您应知晓家庭财富哪儿了,手里的钱为什么守不住?

是否知道您及家庭财富面临哪些风险,离婚分产、被执行、投资风险、传承风险等一系列已知的和未知的风险。

善用工具,隔离一部分合法财富用于家庭生活和传承,使之永不被强制执行,不被债权人追诉,一辈子都不应缺钱使用。

一、您的家庭财富可能被意想不到的风险掏空 故事1 婚姻关系破裂被破财了

汪先生被戴绿帽子,为了保公司而牺牲财产,最后人财两空!

启动离婚程序前没有咨询专业人士

汪先生是小企业家,明面上持有一家科技公司70%股份,暗地里让弟弟汪二代持了一家金融公司60%股份。汪先生结婚之前继承了父母的财产是一位千万富豪,和班花姜女士2006年结婚,生有一子小汪已经12岁。2013年汪先生在给小汪儿子输血时因血型不匹配,对儿子是否为自己亲生产生疑问,后在基因鉴定之后获知儿子并非自己亲生。汪先生委派员工调查老婆姜女士获得关键信息,开始怀疑儿子是班草王先生的。王先生正好就住在他的隔壁,是汪先生最得力的公司下属,公司副总经理。于是汪先生逐步架空王先生后,跟姜女士摊牌要求离婚。汪先生没有做婚前财产规划,也没有约定婚内财产各自所有,启动离婚之前并没有咨询律师。

出轨、生他人孩子不导致净身出户

汪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姜女士赔偿自己损失并且净身出户,然而在离婚诉讼之中发生的事情超出了汪先生的想象。按照《民法典》规定及当时的《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当财产分割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基本原则判决出轨对于财产分割的影响并不大,更不会导致净身出户的后果。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通常不会高

汪先生在婚姻中受到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金额一般不会超过5万,相对极端情况下的精神损害可能更多些。且只有当一方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可见婚外情和非婚生子女情况,一般不在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情形之列。姜女士的过错可能够不上法律强调的婚内重大过错,对于婚内财产分配影响小。当然如果汪先生提前知道离婚的法律后果,他可以做诸多离婚前技术上的安排,从证据和技术上很大程度规避财产平分的后果,并可通过保险和信托等保留对更多财富的控制

放弃房产换取股权是最大选择错误,过于自信缺乏对经济周期防范

结果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为了保住自己的公司,汪先生选择放弃房产而守住股权和公司控制权。婚内上海两套房产的一半属于姜女士,房产的另一半给了姜女士换取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利益,姜女士获得两套上海房产并在后续几年内大幅增值。然而房产价值虽然在快速上升,科技公司随着市场发展成熟却开始走向衰败,汪先生努力经营的公司因为市场存在恶性竞争而逐渐走向亏损,说明汪先生过于自信,而对于经济周期和经济市场规律与对待婚姻一样缺乏必要的谨慎,未做好风险防范安排。姜女士心安理得地带着孩子回到了班草王先生的身边当然姜女士身上后来也发生了很多没有预见的风险事件,财富大量流失是后话。

股权代持被侵占利益,反水更损失财富

2021年汪先生和弟弟因共有的金融公司经营和利益争端产生严重裂痕,汪二代持汪先生的股份成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在抢夺公司控制权过程中败下阵来。在专业人士指导下,汪二找到了姜女士陈述其代持事实,汪先生找汪二代持股权的风险终于显现。姜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诉讼汪先生主张婚内隐藏公司股份的一半,且主张汪先生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公司章程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股权纠纷如何处置并没有作出规范,汪先生面临更大的财富损失,甚至可能失去公司控制权的风险汪二可能获得来自姜女士的报酬,同时夺取公司的控制权。汪先生垂头丧气地找到我们求助,此时汪先生除控制着这家金融公司外没有更多财富。金融公司的股权市场价值仅约为300万,相比姜女士名下房产的升值差距悬殊,对于他来说却是至关重要的财富。然而事情都已经发展到这个阶段,财产再次分割也是必然事件汪先生除了应诉外是否还有更好的合法应对方式?汪先生应当提前做好财富风险管理与规划工作,可惜现在一切都晚了。

应对方法

婚姻财产规划、财富隐藏和隔离,适用哪些工具?保险、信托、公司、代持、赠与及跨境安排。汪先生的公司缺乏章程规划,是被动的原因之一。

汪先生应当做好婚内财产和风险规划,如果汪先生当时考虑婚姻制度的不便,可以考虑适用工具设计替代婚姻制度,实现完成婚姻中生儿育女、感情生活、家庭关系和战略安排,同时避免婚姻制度中不利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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