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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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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2-07-23

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施行,司机醉驾将受刑罚。《刑法修正案(八)》是对原《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增补,在原有法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除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增补的内容是对社会上由于酒后驾车多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背景下出台的针对性的法律举措。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提高"查醉驾" 处理的专业性。

(一)加强对相关执法主体的专业培训。

《刑法修正案(八)》中引人关注的一点,是将醉酒驾驶纳入其中。在原《刑法》133条中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为此,以北京市交管局为例,目前该交管部门已从全市七千名交警中抽调熟练业务的专业人员,专门负责醉酒驾驶、飙车案件的查处办理工作。并对全体民警进行了办理刑事、行政案件流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规定查酒驾仍以交警为执法主体,同时在执法中,交警、巡警等将保持多警种联动的形式。

(二)执法现场有救护车验血。

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如果执法现场有救护车,必须现场抽血,如果现场没有救护车,要将嫌疑人送到医院进行抽血取证;对于醉酒状态严重不配合民警的,要进行约束后强制抽血取证。"有关北京市交管局的领导也强调"醉驾入刑后,要求民警的执法、取证环节必须更加严谨。"对于涉嫌醉酒驾车司机的血样,北京交管部门将通过专门的负责部门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并出具鉴定结论;同时为确保案件办理流程的严谨合法,交管部门还将加强对醉酒驾驶、飙车等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导和案卷审核。

(三)交警携录像设备上岗。

对醉驾、"飙车"、涉牌违法加强处罚后,可能会导致暴力抗法、闯卡行为的增多。市交管局表示,目前北京一线执勤交警均已经配发了带有录像功能、可以记录执法全过程的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现场的警车上也装备了电视监控设备。如果有涉嫌违法的车辆逃跑,交管部门将利用遍布全市的电视监控系统追踪,一旦发生闯卡、逃避执法等行为,交管部门可以第一时间组织警力进行拦截。此外,检查酒驾的岗点,也将全面升级,检查点装配阻车器、手铐等警用设备,大规模检查时将协调救护部门动用救护车进行现场抽验血液酒精含量。对以前查酒驾中的常用的酒精监测仪器(吹起检验)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

三、如何确定司机醉酒驾驶?

据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

四、醉驾入刑后处罚与之前有何区别?

以前的法律规定对醉驾多是处以行政拘留,法律性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受处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但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并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将作为《刑法》所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并追究刑责。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将面临拘役的处罚。拘役是刑事刑罚种类中主刑的一种,是剥夺犯罪人短期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期限更长。和以前的处罚相比,两者的区别是,一旦被判处拘役,就意味着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特别是一些公务人员,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将可能受到失去公职等很严重的影响。"

五、对2011年5月1日前酒驾的行为是否追究?

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在规定实施即2011年5月1日前发生的此类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呢?北京交管部门有关领导给出以下的解读:在2011年5月1日前发生的此类违法行为按照原条文执行,2011年5月1日之后的就要按照新修订的法律条文执行。同时告知,在原有醉驾司机黑名单的基础上,已经建立"酒驾司机黑名单库",所有酒驾人员都将进入名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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