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大力律师
河南-郑州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福音
更新时间:2009-06-17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增强了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劳动者也增强了工作责任感。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从社会反映看,因某些条文概念模糊,人们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以致发生劳动争议时各执一词,有关部门解决争议时也往往无所适从。

恰逢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 *** 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即日开始施行。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很多条款作了明确化的规定,使《劳动合同法》更具可操作性。

《实施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澄清了一些问题: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中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也作了归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转产等情形下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规定,有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二、对劳务派遣问题,实施条例也做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人们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为了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这样规定,更具公平合理性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