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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3-09-13

前段时间法律人的微信朋友圈被这个最高院的批复文件刷屏,大家纷纷转载,原因可能是该批复对大家在司法实务中争议颇久的法律问题给出了明确意见。本公众号也不例外,第一时间为大家进行普法宣传并作出延伸阅读,供朋友们进一步了解。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延伸阅读———该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为:“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款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价款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销售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可以总结出以下权利顺位:

消费者房屋交付请求权 > 消费者价款返还请求权 > 承包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 抵押权人抵押权 > 普通债权人的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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