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174号)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 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不定时工时制,是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管理职责范围需求,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外勤、推销人员
(3)长途运输人员
(4)长驻外埠的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以沈阳市为例,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沈阳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表》:
2、工会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情况(有职工或职工代表签名)原件及复印件
3、特殊工时制岗位的工作、休息制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 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