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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期和工程保修期的异同
更新时间:2023-09-12

导读:

工程质量缺陷期和工程保修期的相同点是起始时间相同、由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其区别在于两者的期限不同、性质不同等。工程质量纠纷的法律时效是三年的时间。

一、

工程质量缺陷期和工程保修期的异同

  工程质量缺陷期和工程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质量缺陷期和工程保修期的相同点:

  1.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相同,两者都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2.修复费用都由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二、

工程质量纠纷的法律时效是多久

  工程质量纠纷时效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找法网提醒,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如下:

  如果承载力的质量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返修处理与加固处理。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返修、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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