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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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范围:受理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要求提前退休、退职的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企业内"长期病休"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要求提前退休、退职的。 (二) 申请手续: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按要求填交《泉州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两份,近期彩照 两张,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养老部门加盖公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档案寄存在劳动就业中心(职工交流中心),需经劳动就业中心(职工交流中心)同意后,加盖公章。 3. 被鉴定人经系统治疗的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X光片、CT片、诊断书等原件复印件壹份。 4. 精神病患者,应提供五年以上病史证明及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 5. 被鉴定人近两年的工作,生活的具体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或其直系亲属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根据鉴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 缴交鉴定费。 (三) 鉴定时间: 市劳鉴办在申请人交齐全部鉴定材料60日内安排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再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 (四) 鉴定结论和送达 1. 鉴定结论在鉴定组专家鉴定后的15日内作出,并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单位、被鉴定人本人领取,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 依据劳动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鉴定结果分两个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五) 重新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省劳鉴委提出重新鉴定。省劳鉴委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六)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七)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必须是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2.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须补齐申请材料,无法补齐或拒不补齐的,作不予受理或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3.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重新复查的,申请人和被鉴定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拒不配合复查的,退回申请材料,终结鉴定评审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4. 办理残疾证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办理,有关事项请向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咨询。 (八)办理机构 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0595-22256696 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正反两面) 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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