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陈某,约定租期至2019年12月底。后因案涉土地被列入拆迁范围,某公司于2020年2月发函要求陈某搬离,但陈某一直使用房屋至2020年4月底。2020年6月,某公司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陈某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装饰装潢补偿、附属设施及树木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以及设备搬迁补偿等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拆迁补偿协议系在租期结束后签订,承租人本就应及时腾让房屋,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承租人对设备搬迁补偿之外的拆迁补偿款不享有权利,遂仅判决支持陈某的设备搬迁补偿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当前,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日益增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开发建设的顺利推进。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充分考虑租赁物可能被拆迁的情况,对所涉补偿利益分配事先明确约定。本案的审理对于明确裁判规则,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城市开发建设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