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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购房可优先,房主通知须提前
更新时间:2023-08-09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陈某将其商铺出租给王某使用,约定租期为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2021年8月,陈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刘某。王某认为陈某侵害其优先购买权,遂起诉请求判令王某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陈某赔偿房屋市场价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综合考虑房价上涨及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结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判决陈某赔偿王某相应损失。

典型意义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系法定权利。因此,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将具体出售条件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是否购买,否则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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