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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一个日期数字为啥被拘留15天罚款5万元
更新时间:2023-08-05

众所周知,在法院庭审的举证、质证环节中,双方当事人会向法官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但为了实现胜诉目的而伪造证据,在诉讼中搞“小动作”,这种做法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会“自食其果”。近日,驿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时,对一名诉讼参与人作出了司法惩戒并处罚款。

基本案情

王某系我市某物业公司员工,2023年2月16日,王某与该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该公司未支付其工资、加班费等费用,王某到市仲裁委申请仲裁。2023年5月16日,市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王某与该物业公司均对裁决书不服。王某于2023年5月24日向驿城区法院起诉,该物业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驿城区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原本委托党某代理劳动仲裁一案,但因党某无代理资格,遂转托律师刘某,由刘律师代理该仲裁案件并于2023年5月23日领取仲裁裁决书、签署送达回证。刘律师随即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扫描后交给了党某,但党某未将材料交给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委托党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党某支付了3000元代理费。党某因个人疏忽未按照法律规定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发现已超出诉讼期间时,其向公司负责人隐瞒该情况,私自将送达回证中的5月“23日”涂改为“25日”。2023年6月8日,党某找到法律工作者李某,向其支付1000元代理费,让其代理物业公司起诉王某的案件。7月17日,该案件在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王某提出物业公司提交的送达回证签收日期存在篡改的痕迹,5月23日改为了5月25日。承办法官审核查明,该送达回证日期确实存在篡改的问题,即刻宣布休庭并通知公司负责人张某、刘律师、党某到庭接受调查,张某、党某到庭后未如实说明,后经过驿城区人民法院深入调查,张某、党某认可篡改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等事实。


伪造证据零容忍,司法处罚严处理

驿城区人民法院经查明后认为,党某在该案中伪造证据材料,篡改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伪造证据超期立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党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罚款50000元的处罚。张某也承认了此前没有如实说明情况的行为,并向法院书写了悔过书。

该物业公司诉王某一案,因起诉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驿城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物业公司的起诉;王某诉该物业公司一案,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向王某一次性支付各项损失45000元。


· 法官提醒 ·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诉讼原则,提交虚假证据,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在法庭上动“歪脑筋”、耍“小聪明”,非但不能胜诉,还会收到法院的“罚单”。因此,诉讼需谨慎,切勿心存恶念、以邻为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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