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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行为怎样定性?
更新时间:2012-07-20

实践中,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没有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也较多,如何定性处理是司法部门的一个重要问题。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交管部门只对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如对道路上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同样是使用交通工具肇事,但由于不是在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交管部门无法进行处理。而其他的职能部门也多以这种行为属于交通是为由推诿管辖,致使一些案件被害人告状无门,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为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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