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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燕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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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所体育馆坍塌事故可能触碰到哪些法责?
更新时间:2023-07-27

【基本背景】

7月23日某所中学体育馆楼顶坍塌,在这起事故当中,共有11名师生失去了宝贵生命。与体育馆毗邻的教学综合楼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违规将珍珠岩堆置体育馆屋顶。受降雨影响,珍珠岩浸水增重,导致屋顶荷载增大、引发坍塌。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教学综合楼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立案侦查,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次事件可能涉及的法责】

根据目前事故原因调查的官方通报,在刑事责任层面,根据《刑法》第134条第1款之规定,教学综合楼的施工单位责任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或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目前事故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或仍涉及其他综合原因。譬如,目前尚未完全排除体育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体育馆建筑结构维护不善等原因与珍珠岩增负相互叠加,综合导致体育馆屋顶坍塌的可能。

若体育馆本身确有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则在刑事责任层面,根据《刑法》第137条之规定,体育馆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其直接责任人员或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或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进一步地,根据《刑法》第138条之规定,若有关校领导、后勤负责人、安全责任人等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监管、维护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则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或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或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根据《刑法》第397条之规定,若该起事故在原因调查中进一步发现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有关建设工程的行政程序中存在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事故发生的情形,则该等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或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该二罪的,或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者或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结】

综合来看,该起事故的原因调查尚在进行中,或涉及多方的综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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