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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济民发(2023)1号)
更新时间:2023-07-24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 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 (鲁民〔2022〕56 号)要求,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 995 元/月提高到 1045 元 /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 770 元/月提高到 814 元/ 月。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五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 1045 元/月。

二、特困供养标准

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全 自理标准由每人 255 元/月提高到每人 281 元/月,半护理标准由 每人 424 元/月提高到每人 466 元/月,全护理标准由每人 847 元/ 月提高到每人 932 元/月。

三、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 2336 元/月提高到每人 2613 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 响儿童)的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 1815 元/月提高到每人 2090 元/ 月;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 1452 元/月提高到每人 1727 元/月。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 182 元 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 209 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 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 146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 157 元。一、 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 167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 189 元。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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