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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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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转移
更新时间:2009-06-11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频繁且普遍,但货物的跨国流动仍然存在诸多变数。国际贸易双方由于地处不同国家,货物往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运输期间,因外来因素的介入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情况经常发生。如何准确地识别和控制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我们减少损失和获得收益的关键,为了使企业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有一个清醒而全面的认识,下面我们具体谈一下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的有关问题。
一、风险与风险转移概述
货物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履行生产、储备、运输、交付等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情况,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这里的"风险"一般须符合两个基本特点:第一,这种损失并不是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造成的,即双方无过失;第二,这种风险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具有不确定性。在货物贸易中的正常商业风险,如货物市价的涨跌等并不包括在内。
风险转移则是指风险何时以及怎样在合同当事人间移动,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其关键在于确定风险转移时间,即确定货物的灭失、损毁风险何时在卖方与买方之间发生转移。对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不仅可以解决各种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而且可以据以确定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过错责任方行使追偿权的主体,因而意义重大。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时间即风险于何时起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理论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1.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为转移时间,罗马法和现代瑞士债务法典都采取这一原则。
2.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转移时间,英国货物买卖法和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这一原则。
3.以交货时间为转移时间,美国、德国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2000》)以及我国《合同法》均采用了这一原则,即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公约》第四章对此做了专门规定。
三、《公约》确立的风险转移原则
纵观《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原则大致如下:
☆1.货物交付时风险转移
卖方交付货物后风险就转移给买方,这是一般原则。在货物买卖实践中交付分两种情况:一是实际交付,即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之下;二是拟制交付或象征性交付,即卖方将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凭证交给买方即视为交付,如提单的交付。《公约》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涉及运输的,卖方交由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这就需要买卖双方准确约定交货时间与地点,卖方如约履行,风险就转移至买方,这在环境恶劣时尤为重要。
☆2.过错风险转移原则
《公约》第六十六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是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即由于卖方过错所致货损风险不转移。
例如,在一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租用了一艘装运过有毒物质的船舶来装运该物质,致使该物质受到污染,失去原有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卖方已经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但其有过失,风险不转移,买方不必支付价款。再如:卖方将货物置于约定地点,买方没有按约定时间与地点接收货物,因不可抗力致使货物毁损,损失由买方自己负责。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了《通则2000》中的贸易术语,则风险转移的时间应按这些贸易术语的规定来确定,而不按公约的规定来确定。 不同的贸易术语下,规定了不用的风险转移时间。在国际贸易中,最常采用的就是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根据《通则2000》的规定,这三种贸易术语下风险都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如果选择了CPT或者CIP时,则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交买方的时间。所以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要注意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以规避己方的风险承担。
☆4.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
所谓特定化,就是对货物加包装批注,或发转运通知,提单注明等方式表明此货物为买卖合同所约定的货物。《公约》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交货涉及运输时,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到买方,但在货物未特定化以前不发生转移。
以上就是《公约》中关于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企业应引起重视。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如果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且对风险转移未做出约定,就适用该公约。只有熟知风险转移原则,才能趋利避害,才能通过恰当的合同安排,避免货损时钱财两空的不利局面,才能占据贸易全局中的制高点,进而游刃有余于国际贸易商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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