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这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是是个颇有争议的话题,主要观点无非有两种。
第一种观点:罚款属于公权力,只有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罚款,用人单位不是国家权力机构,无权对劳动者罚款。虽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授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权利,但此条例已于 2008年1月15日废止。
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即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于法无据,处罚不具合法性。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调解的范畴。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其建立的根本基础来源于平等自愿的私权。合同法规定守约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的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而违约金的实质就是对违约行为的罚款。
第二种观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没有作出禁止,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只要不超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各省的《工资支付条例》中当月工资的20%即可。
认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权进行罚款的观点,未曾充分考虑到劳动法具有对劳资关系进行调整和平衡的效用。否则,公司极有可能滥用自身优势地位随意处罚劳动者,这将极大损害劳动者权益,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劳动合同法》第4条赋予了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应为合法,可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产生约束力。
总体来说,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用人单位如违法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