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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身患重疾,另一方起诉离婚,可能存在多次不判离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3-07-13

一方身患重疾,可能不予判决离婚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一方患重病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不得不承认,一方长期患病会给配偶一方带来繁重的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也就不足为奇了,但当配偶一方因为无法承受这样的压力而主张离婚时,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 1079 条及原《婚姻法》第 32 条都明确规定了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方患重病并不是上述条文中列举的判决离婚的理由。但是如一方患病,另一方不予照顾构成遗弃行为的,被遗弃的一方可以主张感情破裂请求离婚,但是遗弃的一方不能将此作为法定理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从保护婚姻的角度来说.我国法律对夫妻之间互有扶养义务是有明确规定的。同时还规定如果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对方适当的帮助本篇开头的案例中.被告因身体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法院从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考量出发,为慎重起见,将三次离婚诉讼驳回.通过司法干预的方式保护了患病一方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不能是无期限的保护,更不能是过度的保护,还要综合考虑婚姻另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原告第四次提起离婚诉讼时依法准予判离。

我们知道.婚姻自由不仅包含结婚自由,同时也包含离婚自由,一方患重病虽不必然导致感情破裂,但假使感情因此而破裂,那么法院也要充分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离婚自由的权利,这也是《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的立法宗旨。


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在第二次启动离婚诉讼后被法院判决支持离婚的最多,只有少数离婚纠纷案件在第三次启动离婚诉讼后被法院支持离婚,极少数离婚案件会启动第四次离婚诉讼.如本案。笔者在撰写本书稿过程中,收集了全国各地的大量离婚纠纷案例,其中在 2016 ~ 2019 年同一原告向法院提起三次离婚诉讼的案件就有近 500 件同一原告向法院提起四次离婚诉讼的案件也有 50 件之多。

从这个数据可以直接得出结论,即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并不必然以提起离婚的次数作为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而是以是否满足原《婚姻法》第 32 条即现《民法典》第 1079 条规定的法定判离情形,尤其是否满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法定情形来判断。从时间长度上来看,如果法院审理案件比较快且及时的.那么两次离婚诉讼的周期加在一起一般也只有一年到一年半左右。两次诉讼的周期并没有达到“分居满二年”的法定情形。正因如此,第二次离婚诉讼法院仍然判决不离也是正常的,而那些所谓的两次起诉离婚一定判离的说辞也就不攻自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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