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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自首情节认定
更新时间:2023-06-30

基本案情

在一起违章建筑拆除过程中,张某为阻止执法人员拆除其违章建设的房屋,向拆除人员投掷液化气瓶,现场爆炸后导致很多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现场人员报警,张某在拆迁执法人员监督下,驾驶自己的汽车到派出所投案。


辩护观点

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在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式的自首。


法院裁判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现场被执法人员控制后已不具备逃跑的条件,其虽系自行驾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仍有执法人员随车前往,始终处于被控制状态,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故其不具有自动投案的特征,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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