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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如何赔偿?
更新时间:2023-06-21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


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1、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让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2、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还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1、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2、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3、造成本人人身损害的证据材料,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单据、误工证明等。

4、侵权事实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终结书、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

三、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3、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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