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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基本制度
更新时间:2023-06-13

行政执法监督基本制度:

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相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规范性文件违法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更大。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和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违法或不当等问题,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是宪法赋予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一)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为了保证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保障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科学性,2002年 12 月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1、提请审查的公函;2、规范性文件文本;3、规范性文件的说明;4、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5、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政府法制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文件制定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未经其审查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二)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

为增强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2002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采取规定形式发布规范性文件,让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都应采取规定的形式公布。文件制定机关按以下顺序确定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

1、本级人民政府公报;

2、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报纸;

3、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网站4、公告栏和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载体。规章的公布,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公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对于发现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没有按规定公开发布文件的,政府授权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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